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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构筑物抗震设计尾矿坝的一般规定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4-29       点击: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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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构筑物抗震设计尾矿坝的一般规定


    1.本章适用于冶金矿山新建和运行中的尾矿坝。

    2.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按规范确定。

    3.二级以下尾矿坝的设计地震动参数,可根据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》确定。一、二级尾矿坝的设计地震动参数,应按批准的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结果确定。

    4.尾矿坝坝址宜选择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。未经论证,不得在对抗震不利或危险地段建坝。

    5.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时,宜采用上游式筑坝工艺。8度和9度时,宜采用中线式和下游式筑坝工艺。经论证可行时,8度也可采用上游式筑坝工艺。

    6.设防烈度为6度时,三级以下尾矿坝可不进行抗震验算,但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抗震构造和工程措施要求。9度时,除进行抗震计算外,尚应采取专门研究的抗震构造和工程措施。

    7.一般情况下,尾矿坝的抗震计算只计入水平向地震作用。设防烈度大于7度时,三级及以上尾矿坝应同时计入竖向地震作用,竖向地震荷载可取水平向的2/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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